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402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道沂河路0008号2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F8K67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