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402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道沂河路0008号2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F8K67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