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82号
原告:**财,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电厂路与双月园路交汇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区26号楼1-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F8K6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山东昌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财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