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79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王屯村。
法定代表人:叶厚忠,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总经理。
保证人: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外环路248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陵分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保证人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以(2019)鲁1481执7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保证人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现因保证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证人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陵市杨安镇外环路248省道南侧9号楼127铺、128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