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7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王屯村。
法定代表人:叶厚忠,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鲁1481执7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冻结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在德州银行乐陵支行账户:80×××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银行存款1132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