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14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349811。
法定代表人:万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江,赣州市章贡区解放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古露梅
书记员曾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