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8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王屯村。
负责人:叶厚忠,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陵市***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外环路248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陵分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陵市***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鲁1481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乐陵市***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陵市进行拍卖、变卖,其中成交21套,所得价款1922172元(其中29325元交执行费,余款1892847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变卖程序结束,于2020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就流拍房产书面申请以物抵债,抵债总额为732156元用于抵偿本案确定的债务且书面申请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故(2019)鲁1481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