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97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财,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02349811。
法定代表人:万勇。
被告: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3450691N。
原告**与被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