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1154号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原告赣州市亿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赣079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79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刘海军”补正为“被告***。”
审 判 长 曾燕星
人民陪审员 邓雪蕾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