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213号
申请人:山东蓝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号裕龙檀顶山2号楼4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邵桂珍,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千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季景林,经理。
申请人山东蓝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6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