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9697号
原告:山东蓝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裕龙檀顶山**楼****。
法定代表人:邵桂珍,经理。
被告:河北中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千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季景林,经理。
原告山东蓝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