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4民初11359号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秦淮区光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姗,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蓝点信息技术有限,住所地青岛市市**区福州**路**号**号楼**单元**户2户。
法定代表人:丁良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85元,由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辉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曲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