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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南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提级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969.65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自愿给付被执行人5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3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