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西南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张衍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伟,系青岛西南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争议一案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348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案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3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