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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傅林春,男,193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友,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1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超,经理。
原告***、***、傅林春与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傅林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傅林春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靖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黄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