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228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王兆涛,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1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5756378A。
法定代表人:郑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1682907184。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王兆涛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本院于同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通达支行账户为37×××04内存款10万元。2021年4月9日,本院执行五团队出具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2021)鲁1302执395号结案通知书和移交申请书,结案通知书载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请求协助解除对被申请人城网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本院执行五团队出具结案通知书和移交申请书,故本院已冻结的被申请人城网公司上述账户存款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通达支行账户为37×××04内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