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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22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1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575637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1682907184。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