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1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575637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1日,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通达支行账户37×××0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10万元,已冻结110万元)。2019年8月5日,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已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通达支行账户37×××0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