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5756378A,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1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科科长,住临沂市北城新区。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1682907184,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廖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