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5756378A,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1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科科长,住临沂市北城新区。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1682907184,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绿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廖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