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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顺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城网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7863号 原告:临沂市顺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城网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该公司生产科科长),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市顺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城网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顺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顺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原告临沂市顺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