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黄该镇司该村西660米。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松花江路82号1栋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西路672号商业122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