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淄博泛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恢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4号。

负责人郭建新,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时代大厦5层A512号。

法定代表人梁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A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健飞,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张培,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诉淄博泛海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健飞、张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异议人(案外人)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圣隆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称其是涉案房产的归属人,请求贵院不得执行对涉案房产的拍卖。2021年4月15日,我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查清事实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执恢496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李永梅

二0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志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