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482号

申请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A418

法定代表人:张健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21年2月19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