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淄博博慧商贸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4013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2614854XU。
负责人:王晓红,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博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时代大厦4层A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54334508。
法定代表人:周玉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5470U。
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A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20002705。
法定代表人:张健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健飞,男,汉族,地址: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张培,女,汉族,地址:淄博市张店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3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积极沟通中,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401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