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创业火炬广场E座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5470U。
法定代表人:王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A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20002705。
法定代表人:张健飞,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58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