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淄博博慧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3919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住所地,张店共青团西路**。
被执行人:淄博博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时代大厦****
被执行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iv>
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v>
被执行人:张健飞,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张培,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诉淄博博慧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健飞、张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39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或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信铭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