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火炬广场E座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5470U。
法定代表人:王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A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20002705。
法定代表人:张健飞,执行董事。
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立案执行。因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系张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已在张店区人民法院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以障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为由,申请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该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58号裁决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