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303民初7502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邢庙村4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547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出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淄博盛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613584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出生,系公司股东。
被告:***,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顺河村42号。
原告***与被告淄博盛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淄博圣隆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84305.82元,并以6784305.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9月21日的利息434931.00元,本息共计7219236.82元;2、判令被告以6784305.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22日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738965.47元;
二、支付方式:以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齐新花园小区20-1-1601号房屋一套(面积142.76㎡,含绑定的车位及储藏室)抵顶工程款1250000.00元;被告***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利纠纷,对该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被告***保证能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原告***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若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则被告***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125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三、剩余工程款4488965.47元支付方式:被告***于2022年10月11日前支付原告***488965.47元,尾款4000000.00元待被告圣隆建工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盛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解封后两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502880********),逾期支付,被告圣隆建工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盛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另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还全部款项及违约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与被告圣隆建工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盛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案涉其他工程款数额,待被告圣隆建工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盛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后予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圣隆建工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盛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同意另行处理;
五、被告***履行完毕上述第二、三项支付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工程款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2335.00元,减半收取计31167.5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6167.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