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登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法定代表人郭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1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后对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部门进行查询,均无足额财产。对被执行人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均无足额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6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55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执行员 王晓林
书记员 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