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23号
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10月12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瑞军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723号
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10月12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