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301号
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81228009592。住所地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该单位。
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733725922L。住所地南海新区畅海路东、现代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洪燕,该单位。
被执行人: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978491968。住所地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45-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琰,该单位。
被执行人: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3491272073。住所地南海新区蓝创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于忠诚,该单位。
申请人于华龙与被申请人丛杨、赵佳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于华龙同意按照执前调解程序执行本案。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丛杨、赵佳莹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丛杨、赵佳莹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