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301号
申请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81228009592。住所地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该单位。
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733725922L。住所地南海新区畅海路东、现代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洪燕,该单位。
被执行人: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978491968。住所地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45-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琰,该单位。
被执行人: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3491272073。住所地南海新区蓝创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于忠诚,该单位。
申请人于华龙与被申请人丛杨、赵佳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于华龙同意按照执前调解程序执行本案。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丛杨、赵佳莹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丛杨、赵佳莹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