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423号
原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45-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琰,总经理。
被告: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畅海路东、现代路北蓝创大厦11楼1129室。
法定代表人:于洪燕,总经理。
被告: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忠诚,总经理。
原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堂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隋炘原
书 记 员 时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