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4977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畅海路东、现代路北蓝创大厦11楼1129室。
法人代表:于洪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