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灞民初字第1445号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白桦,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爱生,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格瑞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兰溪花园402室。
法定代表人乔耀勋,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消防公司)诉被告陕西格瑞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格瑞得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中消防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中消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9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645元,本院再退付给原告1645元诉讼费。
审判员 宋全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