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2民初8375号
原告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泘沱村九月华城B区*座*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669594775。
法定代表人张美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娟,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格瑞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5984K。
法定代表人乔耀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涛,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观音庙老村96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格瑞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其向被告供应总计77478.32元的电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其供货后,向被告开具了发票,然货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7478.3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金额无异议,只是于2012年11月14日应原告要求,其同意让工程发包方直接代其付这笔货款,且给原告出具代付手续,至今已过三年,原告声称发包方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没有支付该笔货款,又向其主张该笔款项,其需要跟发包方沟通核实,核实结算后确实未给原告支付该笔货款时,其愿意向原告支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缆总计货款77478.32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供货后,向被告开具了发票,然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
另查,被告陕西格瑞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与被告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所欠货款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涉案货物使用方)向原告支付货款,但庭审中被告未提交债务转以后向新的债务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知的证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亦未向原告履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发票、被告提交的委托付款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应被告口头之约供货给被告,被告理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而未支付,其行为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格瑞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7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爱玲
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