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51号
原告:万思达,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A-1802。
法定代表人:史校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思达与被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思达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思达撤回对被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65.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