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3民初2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党稳信,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A-1802。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2元,减半收取54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