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秦都区渭阳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A-1802。
法定代表人史校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中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陕西中医大学二附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秦北消防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陕西中医大学二附院上诉称:该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不在咸阳市秦都区,故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陕西秦北消防工程公司与上诉人陕西中医大学二附院于2015年3月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依据合同进行了施工,被上诉人一审就该消防工程合同发生的争议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庞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