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9327号
原告: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绿丰家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连庆,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曦娟,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x号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杨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社,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梁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泽宇
书 记 员 王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