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执1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磊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楠,系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涛,系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执行人:徐靖雯,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靖雯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2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靖雯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46.53176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46.531768万元为基数,以2020年8月之一年期LPR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40364.6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74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603642.72元,就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4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