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4民初1748号
原告:西***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关路中段(西安市*****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4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西***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