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民终4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钢材阀门交易中心C区1排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4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0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2147元,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