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4民初2309号
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屯街道办浩东村浩东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4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