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

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3民初739号
原告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3元,减半收取计2566.5元,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望芝
书记员  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