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 民初3269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基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基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双方纠纷了结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本院减半收取139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