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
民初3269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基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基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双方纠纷了结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本院减半收取139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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