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
委托代理人党政权,党政权,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4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106152.38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4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2执1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晓纲
审判员贺诚
助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