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教场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开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吴陈竹,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182177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恢复执行。2020年2月3日、2020年7月7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10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前述房产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202830.00元,扣除因本次拍卖产生的税款11323.64元及本案执行费2860元,余款即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188646.36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系被执行人,故前述余款均已转入另案并发放给另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陈竹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患病无法进行终本约谈且申请执行人无委托代理人,故未能进行终本约谈。2020年6月30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文
审判员 王善东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