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82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邵明亮,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家纺城十字路口西南第七户。
主要负责人:周树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于军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马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