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
法定代表人;张开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石料款621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公告送达;2021年5月21日、11月2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卷、不动产、车辆。2021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滕易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