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文登市骏祥贸易有限公司与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4484号
原告:文登市骏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93-6号。
法定代表人:战显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骏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骏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文登市骏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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