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1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隋秋保,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266640元及案件受理费、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18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8年7月11日、2018年12月12日两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控结果无财产。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13日到威海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威海市××都碧玉小区××单元××室房产××及××都碧玉小区××号等12个车库,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7日以(2018)鲁1003执13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不动产,因均系轮候查封且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故上述不动产在本案中无法处置。2018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8年12月24日传申请人到庭进行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我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